公寓大厦应设置公共基金,其来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厦领得使用执照一年内之管理维护事项,应按工程造价一定比例或金额提列。
二、区分所有权人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缴纳。
依前项第一款规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于该公寓大厦使用执照申请时,应提出缴交各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公库代收之证明;于公寓大厦成立管理委员会或推选管理负责人,并完成依第五十七条规定点交共用部分、约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后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报备,由公库代为拨付。同款所称比例或金额,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公共基金应设专户储存,并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如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交付信托者,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交付信托。其运用应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为之。
第一项及第二项所规定起造人应提列之公共基金,于本条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执照者,不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