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航空-有关修订托运行李规则(R4)

此托运行李规则修订政策将适用于出票日期自2018 年03月27 日起。

注1 每件行李重量不超过23 公斤(50 磅) 及总尺寸不可超过158 厘米/ 62 英寸(长+阔+高)

注2 每件行李重量不超过32 公斤(70 磅) 及总尺寸不可超过158 厘3米/ 62 英寸(长+阔+高)

注1 每件行李重量不超过23 公斤(50 磅)及总尺寸不可超过158 厘米/ 62 英寸(长+阔+高)

1. 每件寄舱行李重量不可超过32 公斤(70 磅)及总尺寸不可超过158 厘米/62 英寸(长+阔+高)。如在办理 登机手续时发现有任何超出上限的行李,乘客须即时重整行李以符合规定(自动行动辅助装置、医疗器 材及运动器材除外),否则航班将不能接受有关物品。

2. 超过尺寸限制或超重的行李,接受托运需视乎该航班在当日是否有剩余舱位。

3. 如寄舱行李超出免费行李限额,乘客须在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缴付超重行李费。有关收费详情,请向本 公司订位部查询。

4. 婴儿的定义为2 岁以下。

乘客在同一旅程上分别购买商务舱及经济舱机票,其免费寄舱行李限额按各航段舱位级别处理。 如乘客购买商务舱机票而乘搭经济舱位,则按商务舱免费寄舱行李限额计算。

适用于所有香港航空实际承运航线(塞班 加拿大、美国及马尔代夫 俄罗斯、欧洲、澳洲及新西兰航线除外): 超过指定的免费寄舱行李限额的收费是以地区为基础,按每公斤(2.2 磅)计算,如下所列。

第一区:

注1 或按照IATA IROE 之进位规则计算之等值地方货币。

适用于香港航空承运塞班、加拿大、美国及马尔代夫、俄罗斯、欧洲、澳洲及新西兰航线:

重量介于23公斤(50磅)和32公斤(70磅)间,每件收费USD100

重量逾32公斤(70磅),每件收费为以超件数说明1费用4倍收取。

重量介于23公斤(50磅)和32公斤(70磅)间,且总尺寸介于158厘米/ 62英寸(长+阔+高)

和203厘米/80英寸间, 每件收费USD250

重量不超过23公斤(50磅),总尺寸不超过158厘米/62英寸(长+阔+高),每件USD150

重量介于23公斤(50磅)和32公斤(70磅)间,总尺寸不超过158厘米/62英寸(长+阔+高),每件USD300

如重量超过32公斤(70磅),或总尺寸逾203厘米/80英寸,每件收费为本栏项目1之5倍。

当旅程涉及两间或以上航空公司时 将根据最主要航空公司即首间飞越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不同关税区的航空公司 (如旅途跨越不同关税区)、首间飞越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副区的航空公司 (如旅途属同一关税区) 或首间运作国际航段的航空公司 (如旅途属同一副区) 之行李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