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金融机构合并法委托公正第三人办理强制执行,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
金融机构合并法第11条规定,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不良债权之受让人,就已取得执行名义之债权,得就其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第一顺位抵押权之不动产,委托经主管机关认可之公正第三人公开拍卖,而公正第三人得受法院之委托及监督,依强制执行法办理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受让人声请之强制执行事件。
法院依金融机构合并法第11条第4项之规定,可以委托公正第三人办理强制执行,当然也涉及政府预算的给付,是否要适用政府采购法进行公开招标程序呢?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107年7月6日工程企字第10700206520号函,本事件是涉及委托行使公权力,为政府采购法之特别规定,故并不适用政府采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