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企业建设采购交易中心 、结算中心 、电子商务交易服务中心和交割中心等项目和信息平台 ,并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 ,总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 ,以借转补的形式按100万元标准给予支持 。(蚌政〔2017〕71号)

2.对制造业企业新设立的研发设计公司 ,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并升规入库的 ,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其中10万元直接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新设立的研发设计机构 ,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 ,为我市企业提供技术输入的 ,每年按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10%给予奖补 ,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蚌政〔2017〕71号)

3.对新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 ,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以借转补的形式按50万元标准给予支持 。(蚌政〔2017〕71号)

5.对新晋升国家5A 、4A 、3A级的物流企业 ,分别给予100万元 、50万元 、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世界100强物流企业 、国内50强物流企业 、5A级物流企业 、已上市物流企业(包括快递企业)在蚌设立区域总部的 ,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物流信息平台 ,实际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 ,以借转补的形式按50万元标准给予支持 。(蚌政〔2017〕71号)

6.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省级以上区域性总部 ,按照实收资本或运营资金1%给予最低50万元 、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新引进的市级银行业分支机构 ,按照运营资金1%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年度存款增速高于全省存款增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按照存款增量0.1‰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蚌政〔2017〕71号)

7.对被认定为绿色商场 、绿色饭店和钻级酒店的 ,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蚌政〔2017〕71号)

8.对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医养结合型老人护理院 ,建设规模在50张(含)床位以上的 ,正常运营一年后 ,按每张床位不低于3000元标准(含省财政补助)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其中以租赁房屋形式兴办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 ,其租赁期需在5年以上;对规模较大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 ,根据运营情况 ,分期拨付补助资金 。(蚌政〔2017〕71号)

9.对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企业 、其他营利***业企业 ,年营业收入位列全市前10位 ,同比增幅全市前5位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 ,经核实认定后 ,给予企业负责人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信息传输业服务业企业 ,年营业收入位列全市前5位 ,同比增幅全市前3位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 ,经核实认定后 ,给予企业负责人10万元一次性奖补 。(蚌政〔2017〕71号)

10.对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及示范园区 、集聚区内新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等 ,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 ,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 。对被新认定为国家 、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 ,分别给予100万元 、50万元一次性奖补 。(蚌政〔2017〕71号)

11.对首次新增入库的规上服务业企业 ,经核实认定后 ,给予每户6万元一次性奖补 ,直接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 。(蚌政〔2017〕71号)

12.对首次新增入库的限上批零住餐企业 ,经核实认定后 ,给予每户5万元一次性奖补 ,直接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 。(蚌政〔2017〕71号)

13.推动社会资本兴办职业教育 ,对实际投资2亿元以上新建技师学院 、高职院校的 ,享受划拨土地政策 ,并给予投资额5%的建校支持;对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与本市公办院校在我市联合办学 ,举办技师学院 、高职院校高新 、前沿院 、系 、专业的 ,给予投资额10%的补助 。(蚌政〔2017〕70号)

14.对在我市新注册成立为总部的大数据企业 ,其中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 ,下同)在1亿元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 ,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10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超2亿元的 ,省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补;市再按照省奖补资金1:1配套奖补 。(蚌政〔2017〕70号)

15.对获得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 、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的 ,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 、5万元奖补 。(蚌政〔2017〕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