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雇于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以外之自然人雇主,从事下列工作之人员:

(一)在雇主家庭提供家事服务之家庭帮佣工作。

(二)在雇主家庭提供身心障碍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顾之家庭看护工作。

(三)在宅或到宅提供儿童托育服务之居家式托育服务工作。

二、受雇于政府机关(构)补助专题研究计划主持人,从事研究助理工作之人员。

三、受雇于自然人雇主从事第一点规定工作之人员,不包括下列人员:

(二)雇主及其配偶之直系血亲,或其直系血亲之配偶。

(三)雇主及其配偶之二亲等内旁系血亲,或其二亲等内旁系血亲之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