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资金汇回专法已上路,财政部表示,经专法回台的“同笔资金”,不能重复享有其他租税优惠,但如果课税客体不同,就仍可并用租税优惠。财政部官员表示,像是产创条例中的“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税基减除”、“有限合伙创投事业透视课税”等两项租税优惠就可同时并用。

财政部日前就表示,产创条例中,“智慧机械及5G支出投资抵减”及“天使投资人投资抵减”,租税优惠的标的都是同一笔资金,因此只要选择专法回台,就不能并用这些租税优惠。

不过官员表示,并非所有租税优惠都会被排除,例如,产创条例针对企业未分配盈余给与租税优惠,与专法针对汇回资金所提供的优惠非同一课税客体,就没有重复享优惠的疑虑。此外,产创条例中,有限合伙创投事业透视课税相关优惠,是针对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将投资国内新创所取得收益,分配给股东时,给予部分租税优惠,以鼓励投资新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