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学生出勤和规范收费标准。制定如下优惠标准,全市统一执行。

1、学生上课,先消耗的是其购买的课次,再消耗赠送课次。一次性购买以及获赠课次均为同一科目。

2、赠送的课次,不管学生是否来上课,都不能退该部分的费用,在春季班结束后统一计算。

3、所有请假的课次费用,在该季度课程结束后统一结算。因教师请假,该次课给予退费。

4、学生也可按月付费,不享受任何优惠。课程中途更换科目不能享受优惠。单报寒假班或春季班无优惠。

教师优惠:

上海市公办中小学教师(中专、技工和职中除外)子女:提交证明材料如教师资格证、医疗证或会员证等及户口簿复印件(此项不重复享受其他优惠),并在寒假班开课前一天之前(即1月31日之前)缴费报名,则按照第一批优惠执行。

适用期限:

本标准适用于寒春班报名(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