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护管束性侵害加害人,在何种情形下,会对其实施科技设备监控?

依据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条第3项 之规定,付保护管束性侵害加害人有下列情形时,可以对其实施科技设备监控:

一、依据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条第3项第5款的规定, 有于特定时间犯罪之习性,或有事实足认其有再犯罪之虞时,得报请检察官,命于监控时段内,未经许可,不得外出。

二、依据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条第3项第4款的规定,无一定住居所或居住处所不利保謢管束之执行,经检察官命其居住于指定之处所者。

三、依据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条第3项第7款的规定, 得报请检察官许可,对其实施科技设备监控。

四、依据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条第3项第8款的规定, 有固定犯罪模式,或有事实足认其有再犯罪之虞时,得报请检察官许可,禁止其接近特定场所或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