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省政府于2022年07月11日作出浙土字A[2021]-0144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温州市2021年度计划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

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发[2020]2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3、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0.3万元/亩,合计0.0680万元。

4、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根据征收农用地(除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13.59平方米。

5、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0.5人。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六、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征收中心,鹿城区发改委,鹿城区财政局,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鹿城区公安局,鹿城区住建局,鹿城区农业农村局,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鹿城区人民政府双屿街道办事处,双岙经济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