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例事实 张大同与李小芬系国中时代即认识至高中毕业,因二人情投意合便结婚。数年后因张大同没有一技之长,以打零工为生,以致结婚多年仍无积蓄。而张大同更因误交损友而爱酗酒,酗酒后且对老婆会有暴力倾向,以导致李小芬离家出家。李小芬离家后便在一家工厂工作而结识领班陈一高,二人日久生情,不久更同居在一起,并于九十三年二月二日产下一子名为阿勇。有一天,张大同找到李小芬且谈妥条件于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到户政事务所办理两愿离婚登记。请问,阿勇如何办理出生登记? 贰、法律解析 一、依民法第一千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依此,李小芬可先至户政事务所依张大同及李小芬之婚生子女办理“张”阿勇之出生登记。其父为张大同,母为李小芬。 二、依民法第一千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前项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证明子女非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认之诉。”依此,请张大同或李小芬至法院提起否认之诉,并携此否认之诉之法院判决书及裁定确定证明书至户政事务所办理“张”阿勇姓名更正为“李”阿勇而为非婚生子女。 三、 依民法第一千六十五条第一项前段规定:“非婚生子女,其经生父认领者,视为婚生子女。”依此,陈一高可至户政事务所认领“李”阿勇为“陈”阿勇,同时生父登记为陈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