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作业程序依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中央存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保公司)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要保机构(以下简称经营不善要保机构)办理贷款、存款或其他财务协助,应依本作业程序办理。
(申请贷款、存款或其他财务协助资格条件及应检附之文件)
前点之经营不善要保机构于发生流动性资金不足,已无其他融通管道,且有支付不能之虞时,得检具下列文件向存保公司申请办理贷款、存款或其他财务协助:
(一)流动性需求分析及资产负债之评估资料。
(二)经营不善要保机构所从属金融控股公司或其有控制性持股之任一要保机构或农会、渔会同意提供财产为十足担保之董(理)事会会议纪录。
(三)其他与财务协助有关之资料。
前项第二款十足担保之权利文件,存保公司应于提供财务协助款项前取得。
(办理贷款、存款或其他财务协助之额度)
存保公司对第三点之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者,得对其办理贷款、存款或其他财务协助,其额度以存保公司依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但书报准核定之赔付范围为限,并得视实际状况分次拨付。
(存款不受中途解约规定之限制)
存保公司对经营不善要保机构提供之存款,应于契约中约定,不受定期存款质借及中途解约办法规定之限制。
(办理贷款或存款之利率及期间)
存保公司对经营不善要保机构办理贷款或存款之利率,以其资金成本率浮动计息,必要时得视风险状况及展期情形酌予加减码及征提担保品。
前项资金成本率,依下列方式计算之:
(一)系自有资金者,为提供财务协助时,存保公司存放中央银行之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及机动利率两者之平均利率。
(二)向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者,为取得融资之利率。
(三)前二款兼有者,为其加权平均利率。
第一项之贷款或存款期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得展延之。
要保机构应签订契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供贷款、存款或其他财务协助之方式及条件。
(二)提供贷款、存款或其他财务协助资金之用途及限制。
(三)偿还贷款、存款或其他财务协助之方法。
(四)相关担保品及债权凭证之征提。
本作业程序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