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严禁养老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服务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按照文件要求,市、县两级卫生健康和民政部门要针对养老机构内医疗服务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汇总表(见省文件附件)报至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汇总后报省卫生健康委。
辽卫办发〔2023〕18号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严禁养老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服务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