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当局规定,如果器械制造商不在成员国境内,则只有在制造商指定唯一授权代表的情况下,该器械才能投放到欧盟市场。授权代表在确保这些制造商生产的设备合规,以及作为其在欧盟的联系人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医疗器械法规(MDR)(EU) 2017/745和体外诊断法规(IVDR)(EU)2017/746的第11条概述了授权代表的义务并加强了授权代表的责任。文中提及“条例”应理解为涵盖了MDR和IVDR。
本指南⽂件是为授权代表、制造商以及其他经济经营者编写的,旨在就条例的相关要求提供指导。如果其他MDCG指南已涵盖说明,本授权代表指南将会引用。
对于用于临床研究(MDR)或性能研究(IVDR)的器械,必须拥有一个授权代表的要求并不适用。为此,MDR第62条第2款和IVDR第58条第4款规定:“如果临床研究和性能研究的申办者在欧盟境内没有进行商业注册/登记,则该申办者需要在欧盟境内确立自然人或法人为其法定代表人”。由于法定代表人未被定义为授权代表,因此这些要求未进一步包含在本指南中。
资料分享|欧盟新申请与变更申请分类指南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