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者,征收租税并加以支出之作用而已。今天政治的定义或许已非如此狭隘,但其核心内容则似乎尚未有本质上之变化;至于为支出目的而存在之收入作用,租税即使仍未消褪其主要角色,但收入作用的多样性则属不容否认之事实。
财政法的范围涵盖一切国家财政作用之法规范与法原理,因此举凡财政收入作用、管理营运作用、财政支出作用均在研究范围之内,传统上作为国家最主要财政计划的预算,当然亦不逸脱财政法的范围。本学期课程拟就财政收入作用进行讲述,但由于租税法早已独立,卓然成家,因此排除在本课程的讲述范围之外。至于财政管理营运作用,由于授课时间所限,往往难以讲授,但本学期拟尽量有所接触。
课程进行方式主要由任课教师讲授,成绩评量方式未定。
实则,经由研究后发现,国家的财政作用(特别指岁出作用而言)在“给付行政”的色彩之外,其权力性亦不容否认,并且,除此之外,财政作用的公共性亦不容忽视。本课程将自财政的公共性与权力性的检讨着手,递次讨论财政法的一般原则,并拟较详细地检讨岁入作用的相关法律问题,本学期之课题包括:地方财政问题、公债、补助金、受益者付费、特别公课等。至于进行方式,则要求修习同学缴交书面报告一篇,以为期末评分之主要依据,并借此训练同学的报告写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