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大陆地区遗族申请领受遗属一次金(原公务人员退休法称一次抚慰金)、一次抚恤金等时效之认定,应先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6条之1第1项后段规定,于(退休)公务人员死亡之日起5年之除斥期间内申请,并应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于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以下简称退抚法)及行政程序法规定之请求权时效内完成领受各项给付。是以,大陆地区遗族如于(退休)公务人员死亡之日起5年未提出“申请”,即丧失申请之权利,如自(退休)公务人员死亡之日起逾10年期间,未“完成领受”,则其领受权消灭。

二、至于大陆地区遗族依退抚法第47条第3项规定,请领服务机关未具领之3个基数遗属一次金及遗属一次金余额,其请求权时效亦依上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