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如果不具有可版权性,原因是什么?如果具有可版权性,又属于法律规定的哪类作品?网络游戏中的某些元素(如直播画面、背景路线图、人物角色等)可否单独主张著作权保护?如果可以享有著作权保护,这些元素又属于法律规定的哪类作品?

游戏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玩家将其玩游戏过程进行网络直播是否侵犯了游戏开发、运营商的权利?笔者将从游戏的作品属性、玩家在直播平台操作游戏画面行为性质的界定及合理使用问题分别作出探讨。

随着国内IP产业的发展,各网络文学平台面临着如何全面保护著作权以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挑战。来自行政、司法等领域的数十位专家学者围绕着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讨会各抒己见,并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取得、侵权行为的判定及避风港原则之“通知”的认定情形三个问题展开探讨。

马一德: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间接侵权的过错认定(上)

在兼顾技术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技术价值论”指引下,视频分享网站在著作权间接侵权中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而作为过失认定的客观标准,注意义务在性质上系安全保障义务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以侵权结果预见义务为视频分享网站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并强调依据不同行为对象设置具有程度差别的注意义务。对于过错责任形式,视频分享网站在承担补充责任后面临追偿成本过高的困境,形式上的连带责任异化为加重的

近段时间以来,有关网络游戏直播的侵犯著作权问题引发了游戏产业界、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涉及网游直播画面的作品界定、权利归属、行为类型与合理使用等诸多难点问题,笔者也曾就其中的作品界定问题进行了分析。

从长远来看,无论是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还是提升自身竞争力,树立本土文化自信,注重原创,才是中国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的最好发展方向。

最近,关于游戏画面的版权问题,成为版权领域的最热门的话题,无“之一”。笔者不由地想起版权界五年一热的话题规律:十年前是关于“计算机字体”的大讨论;五年前是关于“体育赛事直播”的大讨论;时至今日,话题又变成了“游戏画面”的大讨论。

谁家玉笛暗飞声,散入春风满洛城。虽然狗年春节已接近尾声,但节日里最不可缺的恐怕就是音乐了。然而,近期有关在线音乐独家版权的纷争与乱战却甚嚣尘上,成为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

第90届奥斯卡金像奖即将于美国当地时间本周日(3月4日)正式揭晓。目前,在获得提名的电影中,《水形物语》无疑是最大热门,得到了共13个奖项的提名,这其中也包括将与《三块广告牌》《敦刻尔克》产生激烈角逐的“**影片”奖项。

竞争关系主要发生于同业竞争者之间,但并不以此为限。如果被告的行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竞争原则,对原告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也可以认定其与原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