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为落实国发〔2015〕23号文件精神,发挥求职创业补贴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作用,现将调整在校求职补贴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求职创业补贴工作程序按照渝人社发〔2014〕144号文件规定执行。申请人需填报《在校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纸质材料。各高校按照经办银行批准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后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采取抽查的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一)求职创业补贴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对象、范围和标准使用,确保补贴资金足额按时发放。
(二)各高校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宣传补贴政策,严格审核申请资料,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确保离校前发放到位。要建立补贴发放台账,收集整理档案资料,接受人力社保、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三)人力社保、教育、财政等部门每年底对各高校求职创业补贴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对存在挪用、造假、骗取求职创业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一)2015届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求职创业补贴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启动。各高校要迅速组织学生开展申请工作,按规定完成审核,并将相关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复核后将相关材料连同申请补贴资金的函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接到相关材料后将资金拨付各高校发放。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校求职创业补贴其他事宜按照渝人社发〔2014〕144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