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批“居留许可”后,职员说如果没有在澳门“通常居住”可能会导致“居留许可”被废止或者当局会拒绝“居留许可”的续期,我想问怎样才算“通常居住”?

以夫妻团聚为例,外地配偶获批“居留许可”后,利害关系人(即夫妻双方)需要共同为团聚这一目的在澳门“通常居住”,如果任一方没有在澳“通常居住”,都可能导致“居留许可”被废止或者当局会拒绝“居留许可”的续期。换言之,对所有获批“居留许可”的个案(见注),无论当初是基于家庭团聚又或是法律允许的其他理由,在“居留许可”存续期间,不管期间按法律规定是否需要续期,利害关系人都必须遵守上述“通常居住”的规定。

(注:经贸易投资促进局获批“居留许可”之情况,就通常居住的要求属该局权限,公众应向该局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