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暂行规定》实施以来对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都是经由人事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的。为了简化审批程序国务院决定今后对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的审批授权人事部办理不再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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