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准备参加国际赛事,选拔优秀选手,代表我国参加比赛,争取**成绩,为国争光,以提升我国击剑水准及击剑国际地位,特订定本办法。
应具中华民国国籍外,并符合以下其中一项规定者,除第三款外,均需填送报名表,由本会选训委员会资格审查后,于本会官方网站公告。
一、国际击剑总会排名及全国排名成绩:
(一)成人组(须满13岁,依国际击剑总会规则计算):
1.本会最新公告“全国排名赛积分及排名办法”前八名选手。
2.国际击剑总会最新公告世界总排名前100名选手。
(二)青年组(须满13岁且未满21岁,依国际击剑总会规则计算):
1.本会最新公告“全国青年、青少年排名赛积分及排名办法”青年积分之前八名选手。
(三)青少年组(须满13岁且未满18岁,依国际击剑总会规则计算):
本会最新公告“全国青年、青少年排名赛积分及排名办法”青少年积分之前八名选手。
二、 取得主管机关认定之最近一次综合大型赛会(亚奥运、世大运)培训或参赛资格之国际赛成绩选手。
三、 由选训委员2名以上提名推荐经选训委员会通过之选手。
(一) 国际击剑总会FIE排名成人组前64名者,青年组前32名者,直接入选国家队选手。直接入选名额至多不超过该次比赛该项目国家代表队选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 取得最近12个月GP大奖赛或是A级赛,两次进入前64名者(该次比赛参赛人数不得低于96名),经选拔赛产生之选手。
(三) FIE排名成年组65~100,青年组前33~100名者,经选拔赛产生之选手。
二、 依据“全国排名赛积分及排名办法”、“全国青年、青少年排名赛积分及排名办法”选拔排名前八名,或选训委员会提名推荐通过经选拔赛产生之选手。
三、 亚奥运、世大运培训及参赛计划内,核定以赛代训进行中的国家队选手。需依循培训计划汰换机制决定参赛选手名单。
四、 国家代表队组成名额及选拔办法,本会经报教育部体育署备查后于官方网站公告。
一、 遴选具选拔资格之选手进行比赛,并依据各国际赛事之名额,选出国家代表队。
二、 各项获得选拔资格选手,先进行初赛5点全循环比赛,接着依全循环成绩取八前名进行首轮单败淘汰赛,淘汰赛前两名选手当选国家代表选手,前两名名次需赛出。
三、 首轮单败淘汰赛八强未入选选手,依初赛全循环比赛排名结果,进行次轮单败淘汰赛,依名额选出名次排序,为国家代表队选手。
四、 选拔成绩于本会官方网站公告。
五、 选拔赛竞赛规程须经选训委员通过后,陈理事长核准,并函送教育部体育署备查后施行。
二、 无法配合参加前款之集训计划或比赛选手,应于集训及比赛前以书面提送选训委员会审议,选训委员会得依其书面资料审核。
三、 隐藏应告知而未告知之义务,或因突发事故而无法依规定参加前款之集训计划或比赛时,选训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代表队资格,并送纪律委员会议处。
陆、 本办法经选训委员会会议通过,提报理事会并陈请理事长核准后,并函送教育部体育署备查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