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消防法第6条第5项,不属于应设置火警自动警报设备住宅场所之管理权人,应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并维护之。查内政部消防署火灾调查分析显示,96至105年火灾,以建筑物类火灾最多,占69.34%;又独立住宅火灾为建筑物类第1位,占42.38%;集合住宅火灾第2位,占19.03%,合计占建筑物类火灾61.42 %。另针对建筑物97至106年火灾死亡分布情形统计死亡人数1070人(扣除自杀死亡人数),其中独立住宅死亡558人最多,占52.1%,若发生火灾(尤其是深夜熟睡时分),民众无法及时反应,极易造成避难延误而酿严重死伤。
内政部部消防署为提升住宅场所消防安全,于102年1月30日函颁“推广住宅用火灾警报器执行计划”,请各地方消防机关积极办理宣导及推广,经统计107年第2季全国住宅场所火灾警报器设置比例(含火警自动警报设备),设置率为67.25%,鉴于端赖消防单位执行推广成效有限,为强化推动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宣导媒介与执行方法,以深入民众居家,避免火灾所造成之生命财产损失及落实政府一体之概念,爰拟具加强推广住宅用火灾警报器措施,结合政府机关及民间团体力量,加强宣导及辅导原不属于应设火警自动警报设备之一般住宅场所应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以降低火灾伤亡。
为求完备及周延,并征询各相关机关(团体)意见,爰邀集卫生福利部、教育部、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局、银行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业金融局、各直辖市、县(市)政府、中华民国产物保险商业同业公会等相关公会、团体、内政部地政司及营建署召开研商会议,就推广措施内容予以说明并广泛讨论,俾取得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