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内容:
第87条第1项第4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视为侵害著作权或制版权:
四、未经著作财产权人同意而输入著作原件或其重制物者。”
第87条之一第1项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条第四款之规定,不适用之︰
三、为供输入者个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属入境人员行李之一部分而输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数量重制物者。”
1.本告示竖立于高雄港旅运大楼门外,为中英文双语告示,内容说明禁止携带盗版物入境。此外亦就本国著作权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四款与八十七条之一第一项第三款所采之禁止真品平行输入原则及其例外允许情况,但并未说明罚则。 2.由本告示内容指出:“每次每一著作仅限一份”可得知主管机关就著作权法八十七条之一第二项授权所订定之数量,认个人之非营利使用,以一项一件为限。而告示下亦有供自由索取之文件,对于本国著作权法采国内耗尽与禁止真品平行输入之制度有较完整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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