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昌锋,37岁,日照市东港区人,曾在海军服役12年。2007年,宋昌锋在日照市某劳务工作期间,与单位负责人历某某因琐事产生矛盾在心。2008年3月27日上午,宋昌锋携带匕首等作案工具来到历某某家,因无人在家而未。同日16时许,宋昌锋在历某某家楼梯处遇见历某某之妻高某(被害人,殁年26岁)抱着女儿历某(被害人,殁年9个月)外出归家,便以找历某某为由随母女俩进入室内,用匕首将二人。

犯案后,宋昌锋使用假身份先后逃亡昆明、临沧、德宏、西双版纳、普洱和保山、腾冲等地,并曾多次前往老挝、缅甸和越南等国。

宋昌锋在云南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潜逃打工期间,得知被害人朱某(女,殁年44岁)近期收了21万元人民币房租,于2011年10月3日18时许,宋昌锋以租房为名进入朱某家中持匕首对朱某及其女儿颖某某(被害人,殁年22岁)实施抢劫。在两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宋昌锋将其二人,并劫走银行卡、二部手机、摩托车。后宋昌锋持朱某银行卡取现并透支购物共计75600元。

18日8时30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对被告人宋昌锋犯故意罪、抢劫罪一案的核准死刑裁定进行了公开宣判。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程序后,最高核准云南省高级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宋昌锋以故意罪判处死刑,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终身,并处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终身,并处个人全部财产的。

宣判结束后,西双版纳州中院遵照最高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罪犯宋昌锋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