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与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深圳国际仲裁院”,原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简称“华南国仲”)共同举办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深圳论证会。会议由华南国仲刘晓春院长和最高院民二庭杨永清副庭长分别致辞。杨永清副庭长对华南国仲的精心组织表示感谢。
会上,最高院民二庭副庭长杨永清、审判长王东敏、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刘敏,与特邀的知名律师代表等专业人士就《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深入的交流研讨。
星辰前海律师作为唯一的前海代表,从实务和理论的不同角度对公司法(四)的修改论证提出了不少有意义的意见和建言,受到与会者的关注及认可。
论证会由《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主笔人之一、最高院民二庭审判长王东**持。王东敏法官介绍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起草思路,并分章节对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的司法解释做了说明。
杨永清副庭长指出,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一直坚持公开、民主、科学的原则,《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稿)》的起草花了很长时间,经历了多次修改,在此过程中也征询了包括专家、学者、律师团队等各方面的意见,希望与会的各位专业人士开诚布公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努力把这个司法解释做好,共同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