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方可令工人一周工时从44小时延长至56小时,而不获超时补水,只要每月的平均周时仍不超过44小时。
2.维持旧法例中强迫仲裁的条款。
3.五年后才容许企业内有超过一个工会存在。(此举实际是针对那“非法的”工会民主联合会,而让那亲官方的韩国工会联会继续享有垄断地位。4.公务员与教师不得组织工会。
5.工人一旦被辞退,其工会会员的资格要由劳动部门审查才能维持。(此举将大大打击工会民主联合会,因许多工会领袖都是被辞退了的工人。)
6.工会代表不仅有权代表工人向资方提出集体谈判,而且有权不经过会员大会的批准就可自行决定同资方签署集体合同。(此举将打击工会民主,助长工会领袖变成同资方合作的工会官僚。)
7.工人在**期间不得享有工资;资方有权在工人**时以其他人手代替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