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依中华民国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加入本会之职业工会、职业工会联合会及县市总工会经常会费之收缴以其会员人数为基准,按“出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比例表(职业工会、职业工会联合会、县市总工会部分)”之各级会员人数上限为缴费人数,每人每年缴交二元。

加入本会之产业工会、产业工会联合会及企业工会、企业工会联合会经常会费之收缴以其会员人数为基准,按“出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代表名额比例表(产业工会、产业工会联合会及企业工会、企业工会联合会部分)”之各级会员人数上限为缴费人数,每人每年缴交四元。

若工会财务状况确实有困难,经本会理事会之决议,得酌减其会费,但相关权利应依比例递减之。

本办法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本办法依中华民国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原各直属工会权利义务在本会第五届期间维持不变。

新加入工会出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依“出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比例表”规定办理。

本办法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修正亦同。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比例表(职业工会、职业工会联合会、县市总工会部分)

一、级序01-10以一万人为单位。

二、级序11-20以一万五千人为单位。

三、级序21-25以三万人为单位。

四、级序26-29以五万人为单位。

五、级序30以后,以十万人为单位。

(产业工会、产业工会联合会及企业工会、企业工会联合会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