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娶乙女为妻,生有一女丙,并共同收养一子丁,另甲与戊同居生下一女己,后甲死亡,遗嘱载明:‘所留遗产将全数由己与戊共同继承。’今甲死亡时,甲乙共有财产一千二百万元。问乙、丙、丁、戊、己,各应继承多少遗产?
一、乙的特留分:
1、本题依民法第1039条共同财产制之消灭规定,乙先行取得1200/2=600万。
故乙的应继分为150万。
3、乙之特留分,依民法第1223条规定...,为600/8=75万。
二、丙的特留分:
1、本题丙的应继分依民法第1138条及1144条规定,丙之应继分为600/4=150万元。
2、丙之特留分,依民法第1223条规定...,为600/8=75万。
三、丁的特留分:
于收养认可时即生婚生子女地位,因此丁亦有继承权。
2、其应继分同丙。
3、丁之特留分,依民法第1223条规定...,为600/8=75万。
四、己所继承之遗产:
乙、丙、丁之特留分后再与其生母戊平均分配,为600扣除225万后剩余375/2=187.5万。
五、戊所继承之遗产:承上所述,戊所继承之遗产为375/2=187.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