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建办〔2020〕25号)精神,现就我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明确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并制定补缴方案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在12%以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职工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未能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可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