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日期 对自1999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期间生效。

因IFRS的改进(2012年5月)而作出的修订澄清,仅当资产和负债总额被定期提供给首席经营决策者、且与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中的金额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时,才需予以单独披露,该修订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目标 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最基本内容,以及中期财务报告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仅当主体被要求或选择按照IFRS公布中期财务报告时,IAS 34才适用。

当地监管机构(而非IAS 34)规定:

中期财务报告是针对短于主体一个完整财务年度的期间的一套完整或简明的财务报表。

简明综合收益表(单一的简明综合收益表,或列报两份单独报表:简明收益表和简明综合收益表);

重要性基于中期财务数据(而非年度预测金额)予以确定。

中期财务报告的附注应提供对了解相比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所发生的变动而言重要的事项和交易的解释。

与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

收入和成本应在其发生时确认,而不应予以预计或递延。

会计政策变更 — 重述先前已报告的中期期间。

解释公告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0号——中期财务报告和减值》(IFRIC 10)

如果主体在中期已就商誉或以成本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金融资产确认了一项减值损失,该减值损失在后续的中期财务报表及年度财务报表中均不得予以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