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各会员国对于列名于联合国**之一创始会员国之代表权问题,意见极度悬殊,
忆及此一问题曾一再在大会中被各方意见指为重大而有决定性之问题,且屡经依据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作为重要而紧急之项目请求列入议程,
复忆大会一九五〇年十二月十四日决议案三九六(五)中建议,凡遇主张有权代表某一会员国出席联合国之政府不止一个当局,而该问题又成为联合国争执之点时,则此问题应依**宗旨原则并就个别情形,予以审议,
兹决议依照联合国**第十八条之规定,任何改变中国代表权之提案为一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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