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8-1、收容人在矫正机关内是否需要作业?作业项目有哪些?

一、受刑人除罹患疾病、入监调查期间、戒护安全或法规别有规定者外,均应参加作业;被告得依其志愿选择参加作业与否。至于收容少年、学生、受观察勒戒人及受戒治人等,则依其处遇需要,从事适当之教化活动、习艺或技能训练等。

二、作业方式包含自营作业、委托加工作业、指定监外作业、视同作业等:

(一)自营作业:指由矫正机关依其特性发展具技术性及效益之作业项目,从自购原料、机具设备,到从事生产制造及行销,均以自给自足、永续发展之理念营运。

(二)委托加工作业:指外界厂商委托矫正机关承制或代工产品,由于必须在矫正目的、机关安全及外界厂商需求间取得平衡,因此多为无戒护安全顾虑之作业项目为主。

(三)指定监外作业:指受刑人在非监狱管理之其他特定场所工作,其包含戒护监外作业及自主监外作业。

(四)视同作业:指受刑人协助机关内炊事、打扫、营缮、看护及其他由监狱指定之维持机关日常清洁及运作等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