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股票课征证所税前后对照 为激励股市,财政部再释大利多!原本出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若无法提出成本凭证,无法适用证所税长期持有优惠。对此,财政部决定放宽,投资人只要证明股票持有1年以上,售股所得就能减半课税。 财政部已完成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修正草案,在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股票前提下,对于持有IPO、未上市柜、兴柜等投资人释出善意。财政部表示,新放宽的优惠,将回溯至今年1月1日起生效。 争议多时的证所税修正案,今年6月完成三读,主要内容包括取消8500点课征门槛、散户免征,但保留IPO股票出售10张以上,须按15%税率核实课税。不过,投资人若持有IPO股票1年以上,所得减半课税,上市柜后继续持有满3年以上,按所得四分之一课税。 后(104)年起,售股逾10亿元大户以设算为主,课税千分之1,新法回溯今年元旦起实施。 但对于投资人如果无法提出持股的买进成本,就无法适用上述核实课税的减半优惠。 新版证所税内容发布后,证交所及业界不断向财政部反映,许多投资人所持有的IPO股票,因购买年代久远,已很难提出成本凭证,核实课税的优惠等于“看得到、吃不到”,希望财政部放宽课税规定。 经讨论后,财政部采纳建议决定放宽,凡是IPO、未上市柜及兴柜股票,投资人就算提不出买进成本的证明,仍可适用长期持有优惠。 举例而言,甲君持有A公司20张IPO股票,今年6月间以每股80元价格出售,因甲君无法提出当初买进的成本,依财政部推计所得的规定,售股所得半数为其成本,因此甲君纳税售股所得为80万元,须按15%税率课征12万元的证所税。 新法修正后,假设甲君在A公司上市后持有满3年才出售股票,同样以每股80元卖出,甲君可享有长期持有优惠,按售股所得4分之1课税,只需缴纳3万元的证所税,税负相差近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