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驾驶人驾驶车辆或行人在道路上应遵守道路交通标线、标志、号志之指示,并服从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之指挥。
前项道路交通之标线、标志、号志,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制定公布之。
车辆之分类及车辆行驶车道之划分,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以命令定之。
条文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者,除依本条例之规定处罚外,并依法移送法院处理。
条文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道路障碍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者,除依本条例规定处罚外,分别移送该管地方法院检察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军事机关处理。
条文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道路障碍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者,分别移送该管地方法院检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军事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