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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德语: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BGB)是德意志帝国从1881年开始研究编纂,于1896年8月公布,190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法典,为欧陆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历经德意志帝国时期、威玛共和、纳粹统治、两德分裂至统一后,仍然施行至今,其内容及形式所树立之风格,不但成为欧陆法系之代表性体例之一,也影响日本、中国、韩国等民法典之制定。

内容既借鉴了罗马传统法和《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经验,同时又有很大创新。

法国的使用三编制,德国的使用五编制;

德国的总则篇独立成一篇,规定了民事主体、法律行为和时效等具有总论性质的内容;

德国的将规定债权关系的条文移至物权法之前,反映了新型的债权法理念。

德国的详细规定了法人制度,来规范公司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