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者:2012年1月4日 下午6:03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2年1月4日 下午6:03 更新 ]

使用牌照税法第5条及第6条附表4、附表5修正案,授权地方政府得对电动汽车免征使用牌照税3年,并增订电动小客车及机器脚踏车使用牌照税税额表,业经 总统于今(4)日公布,将自本(101)年1月6日生效,其修正重点如下:

增订使用其他动力之机动车辆应按其动力划分等级课税,并授权地方政府自本条文生效日起3年内得对完全以电能为动力之电动汽车免征使用牌照税。

二、增订第6条附表4、附表5

增订完全以电能为动力之电动小客车及机器脚踏车使用牌照税税额表。

财政部说明,本次修正使用牌照税法第5条及第6条附表4、附表5,将使完全以电能为动力之电动车辆及未来使用其他动力车辆之课税有明确依据;另授权地方政府得自条文生效日起3年内免征完全以电能为动力之电动汽车之使用牌照税,亦将有助于达成节能减碳、环境永续及电动车产业发展等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