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粤0111民初22761号原告:***男汉族1992年出生住址陕西省**县**村一组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余金桥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馥含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人员。被告: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栋408室。委托代理人:***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4月19日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加盟费40000元原告取得被告专卖经营资格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支付20000元加盟费2019年4月25日支付10000元加盟费加盟费共计30000元整。2019年4月27日支付10000元材料费2019年5月7日支付1000元材料费材料费共计支付20000元整。原告签订合同后支付了材料费但被告在约定期间内并未向原告提供材料和设备。原告与被告沟通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原告随后多次要求与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并返还加盟费和材料费无果。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2019年4月19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加盟费30000元整材料费20000元整共计50000元整;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双方于2019年4月19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二、被告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返还原告4.5万元合同款项以及诉讼费531元,合计人民币45531元;三、以上款项被告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原告如逾期支付被告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合同款5万元支付原告(账户;四、原告于收到被告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合作协议原件、三份收据原件退还被告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于2019年8月1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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