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海关法》第32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仓库申请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其中申请公用型保税仓库的企业,经营范围中必须有仓储业务;

5、申请经营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许可;

6、申请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为1000万美元;

7、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应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8、具备符合海关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9、具备符合海关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10、具备符合海关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11、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12、申请设立公用保税仓库的,面积为2000平方米;

13、申请设立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的,容积为5000平方米;

14、申请设立寄售维修保税仓库的,面积为2000平方米;

15、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直属海关进行审核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保税仓库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方可投入运营。

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型保税仓库。

1、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的,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它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2、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于供应本企业;

3、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是指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税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