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型保税仓库。
1、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的,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它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2、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于供应本企业;
3、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是指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税仓库。
2、《共和国海关实施<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3、《共和国海关对出口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33号)
4、《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署令第105号)
6、《共和国海关对出口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7]47号)
7、《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7]48号)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备齐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