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不得在商品或广告上,或以其他使公众得知之方法,对于与商品相关而足以影响交易决定之事项,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

前项所定与商品相关而足以影响交易决定之事项,包括商品之价格、数量、品质、内容、制造方法、制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产地、制造者、制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徕效果之相关事项。

事业对于载有前项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表示之商品,不得贩卖、运送、输出或输入。

前三项规定,于事业之服务准用之。

广告代理业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制作或设计有引人错误之广告,与广告主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广告媒体业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传播或刊载之广告有引人错误之虞,仍予传播或刊载,亦与广告主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广告荐证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从事之荐证有引人错误之虞,而仍为荐证者,与广告主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但广告荐证者非属知名公众人物、专业人士或机构,仅于受广告主报酬十倍之范围内,与广告主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前项所称广告荐证者,指广告主以外,于广告中反映其对商品或服务之意见、信赖、发现或亲身体验结果之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