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物(规划)条例》第23(3)(a)条的定义,一幢建筑物的“总楼面面积”是指‘在每层楼面水平(包括地面水平以下任何楼面)量度所的建筑物外墙以内面积, 连同建筑物内每个露台的面积(以露台整体尺寸计算,包括其围边的厚度),以及建筑物外墙的厚度’。 这包括所有楼层、楼梯和升降机槽的面积,但在一般情况下,停车位、机械房、电力变压房、 垃圾房和其他类似设施的面积可以不予计算。
一个单位的“总楼面面积”包括该单位的“实用面积”,加上按比例摊分,它在该建筑物内所有公用地方的面积总和中所占的积份。 量度一个单位的“总楼面面积”的方法,与上述一幢建筑物的“总楼面面积”的量度方法相似。
一个单位占用整个楼层时,它的“租用面积”是指单独分配给该单位的楼面面积,包括厕所和升降机门廊的面积, 但不包括公用地方的面积,例如楼梯、防烟门廊、升降机槽和机房。
如果一个楼层划分成多个单位时,其中一个单位的“租用面积”是指单独分配给该单位的楼面面积,加上按比例摊分, 它在该楼层的公共厕所、升降机大堂和走廊面积总和中所占的积份,而该楼层所有单位的“租用面积”的总和, 应该相等于由一个单位占用整个楼层时时“租用面积”。 量度“租用面积”的方法与量度“实用面积”的方法相似。
一个单位的“实用面积”是指单独分配给该单位的楼面面积,其中包括露台、间墙和支柱及其他类似设施的面积, 但不包括公用地方的面积,例如楼梯、升降机槽、大堂和公共厕所等。 该单位与光井、升降机槽或任何类似直槽、 或公用地方的分隔墙,应视作外墙处理,它的整个厚度应包括在内。
资料来源: 香港测量师学会“量度作业守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