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交情形→如备注或使用情形栏所示●

1‧2233建号建物拍定后点交;264地号土地系拍卖不动产应有部分,查无债务人现实占有部分,拍定后不点交。

2‧民国110年10月12日现场查封时,发现2233建号建物外门未上锁,经入内检视系空屋,无人居住,亦无水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于同年11月9日函复亦称建物疑似无人居住。惟现在实际情形如何,仍请应买人自行查明注意。

3‧110年10月12日现场指界时,据地政人员指出264地号土地上有新北市汐止区民族六街7巷1号建物坐落。新北市政府工务局于111年1月19日函复称264地号土地系70使字第731号使用执照(69建字第933号建造执照)之建筑基地等语。债权人于同年月27日陈报上开建物所有权人为264地号土地所有权人之一,该建物系有权使用264地号土地等语。上开建物占用土地之权源不明,且不在拍卖范围内。惟现在实际情形如何,仍请应买人自行查明注意。

4‧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于111年4月6日函称,经调阅110年迄今之110受理报案纪录,并派员至2233建号建物查访,查该址于106年12月15日18时23分确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等语,请应买人特别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