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及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在全市开展法律服务机构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工作的通知》(甬司发〔2010〕56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司发〔2012〕87号)、《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甬司发〔2013〕65号)》、《关于落实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甬司发〔201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