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兴建农舍,可否以多笔土地合并计算超过0.25公顷即可?

一、 依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第2条第1项第3款规定“申请兴建农舍之该笔农业用地面积不得小于0.25公顷…”。所称“该笔”,系指单一笔地号,单一笔地号面积须超过0.25公顷,不得以多笔相毗邻地号土地合并计算。

二、 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102年7月1日修正时,考量该“宗”之用语虽符合地政相关法规(指一笔地号土地),惟易与建管相关法规之该“宗(得多笔地号土地)”混淆,爰修正为该“笔”,以兼顾申请兴建农舍时需办理地政、农业与建筑管理审查之特殊性。

三、 爰无论系农业发展条例89年1月28日修正前后取得农业用地申请兴建农舍者,均仅得以单一笔地号申请,不得多笔土地合并计算,惟倘为修正施行前取得农业用地者,则不受面积须达0.25公顷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