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据各媒体报导,‘城邦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囧rz”及“好人卡”字样之商标,系为‘独占网络集体创意’,本公司认为网络讨论与媒体报导之内容,或有误解,合先叙明。

二、本公司2005年初,出版“数独”系列图书时,发生第三人先行将该名称申请注册为同类商品商标之情事,当时为避免发生侵权问题,故编辑同仁多有就商标文字进行预先防护之观念。2005年11月初,辖下商周出版事业部着手计划,集结网络群体创意出版《去死去死吧》一书,本书出版前编辑部门已预计制作产品做为促销本书之赠品,包括附有“好人卡”、“orz”、“囧rz”等文字图样之旗帜、卡片、马克杯、CD、徽章及“好人国身份证”等。为避免商品可能侵害已注册存在之商标,经本公司查询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网站,确认“orz”等商标确系已遭部分公司注册,为免侵权故取消所有“orz”产品之制作。并决议申请“好人卡”及“囧rz”等商标,以确保日后制造该赠品时,不致生侵害他人商标之结果。

三、“好人卡”、“orz”、“囧rz”等文字虽系网络集体创作下之产品,其法律地位上属于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三款之客体,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唯一旦依商标法申请注册,将具有排斥效力而受保护。商周出版注册此些商标之原意,原系基于被控诉侵权之防护目的,并无意借此限制任何第三人使用,以出版为本业之城邦集团,更无意独占该等商标进行商品之贩售营利。我们认为即使本公司撤销本案商标之申请,在现行商标法体制下,亦无法排除其他第三人将此些网络集体创意文字注册为商标之可能,唯有续行申请并立案,方能确定被网友认定为普遍公共财之创意文字,有无被注册成商标而独占使用之可能性。无论如何,本公司谨于此重申,严循一向尊重网络集体创作之立场,即使日后取得该等商标,亦不对任何第三人主张商标独占专用权而进行任何法律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