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四家科技公司LG、Pioneer、Philips及Sony等组成DVD专利联盟,计划以各1/4股权方式组成One-Red LLC公司,向公平会提出结合申请;公平会于2013年1月23日决议通过,并提出5项附加条件,准予组专利联盟。
公平会指出,该联盟之授权人必须以合理无差别待遇之条件对要求单独授权之被授权人个别进行授权;同时透过专利联盟可使国内制造厂商容易取得必要专利的授权,降低交易成本,也能避免侵权及诉讼风险。
以下是102年1月24日公平交易委员会新闻资料:
公平交易委员会102年1月23日第1107次委员会议决议,有关LG Electronics Inc.、Pioneer Corporation、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及Sony Corporation等预定各取得One-Red LLC公司1/4股权并组成专利联盟,由One-Red LLC担任制造向下相容的DVD产品所需必要专利的授权公司,向公平会提出结合申报,依公平交易法第12条第2项规定,附加负担不禁止其结合。
公平会表示,4家参与结合事业(即申报人)本身拥有制造DVD产品所需专利技术,亦实际从事DVD产品之生产。据案关专利联盟相关契约显示,该联盟将只包含经独立专利专家定期审核之必要性、互补性专利及有效专利,且该联盟非属封闭性专利联盟,须对所有必要专利持有人开放;另所有参与本联盟之授权人必须以合理无差别待遇之条件对要求单独授权之被授权人个别进行授权;并订有相关条款禁止授权人揭露机密资讯,避免联盟成员共谋之可能性,亦有避免授权人取得被授权人在出货前申请批次授权时所提交资讯之条款。另外,该联盟回馈授权之范围仅限必要专利,且允许回馈授权之授权人能独自授权其专利,避免因回馈授权而降低被授权人之研发诱因。专利联盟相关契约中亦无任何条款阻止授权人使用竞争技术、开发竞争性标准或产品。
公平会进一步表示,若禁止本结合,我国DVD产品制造商将必须逐一向各专利持有人进行授权协商,造成之交易成本及加总之权利金,预期将比经由One-Red LLC公司取得授权为高,故透过专利联盟可使国内制造厂商容易取得必要专利之授权,降低交易成本,并避免侵权及诉讼风险。另该联盟增加使用授权人必要专利的机会,应可增进下游市场竞争,且不使授权人取得或交换敏感资讯,尚不致对上下游垂直竞争形成不利影响。
公平会经综合考量后认本结合案有助于降低我国事业取得授权之交易成本,对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不利益,另为避免申报人有利用专利联盟进行限制竞争行为,公平会委员会议决议依公平交易法第12条第2项规定附加负担不禁止结合,以确保整体经济利益,所附加之负担如下:
一、申报人不得针对DVD产品有价格或产量之限制协议、交换重要交易资讯等联合行为。
二、申报人及One-Red LLC不得限制被授权人技术使用范围、交易对象及产品价格。
三、申报人及One-Red LLC不得限制被授权人争执经授权之专利之必要性及有效性。
四、申报人及One-Red LLC不得限制被授权人于授权期间或期满后研发、制造、使用、销售竞争商品或采用竞争技术。
五、申报人及One-Red LLC不得拒绝提供被授权人有关授权专利之内容、范围或专利有效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