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𬶍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汕头市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我局在对你公司2018年度组织的“汕头市城市照明管养中心汕头市区北岸部分大楼及桥梁城市景观照明提升项目、汕头市龙湖区1、4、14、15、16街区和火车站专业市场道路等区管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养项目、汕头市金山中学第一教学楼多媒体教学设备采购项目、汕头市城市照明管养中心城市照明设施维修服务项目、汕头市城市景观照明规划(2018-2030)编制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
1.有3个项目存在商务评审中以投标人的“业绩情况”、产品知名度等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条例第34条、财库〔2007〕2号第四部分的规定。
2.有1个项目的评审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采购文件以供应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财库〔2007〕2号第四部分的相关规定。
3.有1个项目招标文件设置有明显的倾向性、歧视性评标因素,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该行为违反采购法第22条、条例第20条、18号令第21条、68条的相关规定。
4.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有1个项目,存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违反了采购法第18、74条、18号令第72条、国办发〔2014〕53号的相关规定。
5.有1个项目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其采购文件没有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标标准”,违反了财库〔2004〕185号、财库〔2006〕90号、国办发〔2007〕51号的相关规定。
6.有2个项目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无宣布评审工作纪律,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违反了财库〔2016〕198号第15、16条的规定。
7.有1个项目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存在部分中标公告不符合“与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的要求,违反了条例第43条、18号令第62条、74号令第18条、财库〔2014〕214号第29条的相关规定。
8.采购文件中采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已经废止的有关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相关文件,违反了条例第16条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20年4月21日前报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