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内容:(1)本项目所采购品目中,涉及到的酵母、香辣酱、鸡精、味精等调味品,吴忠市三郎果蔬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并无生产制造能力。 (2)采购代理机构回复事实依据1引用错误,采购代理机构回复事实依据2引用错误。

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决定:本次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另行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