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方式调整。企业在规定时间确认相关药品调整后的采购方式,若对采购方式有异议,企业登录【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专项业务模块】-【药品采购相关业务】按要求递交申投诉材料。材料内容包括:业务受理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价格信息申报。采购方式调整后为限价采购的药品,企业需在规定时间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动态调整管理】-【药品价格联动】-【药品价格联动上报】申报其他省最低挂网价格。

(一)采购方式确认:2023年1月13日-2月3日,并受理相关申投诉。

(二)价格信息填报:2023年2月14日-2月20日。

(一)企业未按要求申报限价采购药品价格的,在不影响临床供应的情况下,将暂停其交易资格。

(二)企业应如实填报价格信息,经查实提交虚假信息的,将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0版)》的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