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应急管理局储备救灾物资及救援装备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客都大道东汇城写字楼D2-820室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0 年 09 月 30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粤财采购〔2019〕1号)、《转发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梅市财采管〔2019〕1号)。

(5)投标人应对项目内所有的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投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粤财采购〔2019〕1号)、《转发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梅市财采管〔2019〕1号)。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报名及开标当日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3.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三个月内的缴纳税收和近三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投标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报价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报名获取招标文件时提供以下盖单位公章的资料:

1. 招标文件发售登记表原件(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