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响水鹏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2023-2024年度响水县公务车辆、执法车辆定点维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为XS-CG-2212-024)(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已于2023年1月17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1.投诉事项一:此次响水县公务车辆、执法车辆定点维修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流程未按法律法规执行。
2.投诉事项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磋商小组在磋商采购过程中没有依法进行磋商。
请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平公正重新进行审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新招标。
2023年1月11日响水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盐城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的中标公告,1月13日投诉人对招标流程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1月16日依法作出书面答复。投诉人因不满意质疑答复,于1月16日投诉至本机关。
本机关于2023年1月16日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财政部令第94号)于2023年1月17日依法受理。
本机关就此项目的质疑和投诉事项调查于2023年1月17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咨询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得出以下结论:“‘2023-2024年度响水县公务车辆、执法车辆定点维修采购项目’不符合《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相关规定,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相关规定使用框架协议采购。”
综合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依法向响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